今年以来,汉阴一男子王某某经常深夜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流窜至石泉县池河集镇,专门偷盗停放在室外的摩托车油箱中的汽油,且连续作案屡屡得手,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流窜至石泉县池河集镇,先后9次采用将摩托车油箱的橡胶油管拔掉或用尖嘴钳子剪断的方式,盗取李某某等3位车主停放在街边的三辆摩托车油箱里的汽油,加入自己摩托车油箱内使用。
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盗汽油价值4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若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有那么些人喜欢贪小便宜,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不能定罪判刑,本案的被告人亦是如此。实际上,盗窃犯罪入罪和量刑情形各异,多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亦入罪,切勿心存侥幸。
盗窃罪入罪标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刑法同时还规定,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同样可以入罪。此处的“多次”,是指行为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先后9次盗窃他人汽油,虽然价值只有415元,但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为他无知而贪婪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