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日益增多,但当事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并不一定都要写借条,尤其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往往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很多没有书面的借款凭据,仅仅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的转账凭证。但也有许多不讲信用的借款人,事后不还款,甚至根本不承认发生过借贷关系,你说气不气?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担心了,主张借款人还钱,但只有转账凭证的借款,出借人能向法院起诉要回吗?
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中的当事人李某和张某本是朋友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了张某,在庭审时,张某答却辩称,他与李某之间并未产生债权债务,他没有向李某还款的义务。李某也未能向法庭出具相关的欠条或借条,只有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一张通过王某的银行卡向张某转账的凭据,李某称张某在微信聊天时说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点钱,而王某是李某的同事,李某同意了张某的借款请求,但当时不方便向张某转账,便让同事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转款,事后也并未要求张某出具借条。针对此案的特殊情况,办案人员在庭后向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王某向办案人员陈述到,其与李某系同事关系,此前应李某请求,确实向张某转过款,李某当时称张某要向其借钱,但李某不方便转款,便请王某先给李某转账。经过一番调查询问,办案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张某虽不承认他向李某借款这一事实,但李某提交了的他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王某的银行转账凭据,且加上王某的证言证实,应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考虑到原被告本来系朋友关系,办案人员也对张某进行了释明,经过办案人员的悉心调解,李某和张某接受了法庭的意见,此案双方偃旗息鼓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此案最终以调解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