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口号人人都会喊,道理人人也都明白。偏偏有人心存侥幸,仍然不管不顾,酒后驾车。近日,由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4月14日凌晨,家住河南灵宝市的杨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往西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路段853KM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勘查了事故现场,并对杨某血液酒精浓度进行了检测,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9.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杨某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杨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罚。(供稿: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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